来源: 时间:2025-06-23 20:44:37 阅读量: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5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甲与被执行人王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永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李甲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永红,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街中段 124号。
身份证号:61210119701219XXXX
执行案号:(2025)陕0103执264号
执行依据:(2024)陕0103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978220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本院暂未掌握的被执行人王永红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悬赏公告在法信悬赏执行平台进行公示。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4500869
联系人:张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5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荆州与被执行人张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刘荆州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立,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中段49号10号楼2门403号。
身份证号:61010319670520XXXX
执行案号:(2024)陕0103执7425号
执行依据:(2024)陕0103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80475.76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本院暂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张立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悬赏公告在法信悬赏执行平台进行公示。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4500842
联系人:韩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6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龙与被执行人王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张海龙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毅,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灞桥区柳莺路 1899 号 6 栋 1 单元33层1号。
身份证号:61052719870723XXXX
执行案号:(2024)陕0103执8963号
执行依据:(2024)陕0103民初448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340000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本院暂未掌握的被执行人王毅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悬赏公告在法信悬赏执行平台进行公示。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4500869
联系人:张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6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环海建筑材料厂与被执行人李效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效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环海建筑材料厂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效敏,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平泉镇湫池行政村寨坷自然村 17 号。
执行案号:(2025)陕0103执71号
执行依据:(2024)陕0103民初13782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本金及利息180000元及后续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本院暂未掌握的被执行人李效敏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悬赏公告在法信悬赏执行平台进行公示。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4500905
联系人:阮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来源:西安碑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