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1-13 11:17:18 阅读量:
【案情简介】
张某(女)与李某(男)婚后感情不和。2024年1月,张某分居半年后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李某家属因婚前花费30余万元(含13万元彩礼),不满结婚未满一年便离婚,遂由李某及其父亲、姐姐连续11天静坐在张某娘家门前,虽不吵不闹,但严重影响张某家人正常生活。张某多次报警,派出所劝导无果,联系司法所介入。
司法所采用“法理情三维疏导+法院确认固化协议”的调解方法:第一步,实地走访,分别听取双方诉求,向李某父亲阐明低温静坐的健康风险,并向张某解释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第二步,联合派出所、村调委会组织三方调解,首次调解中李某方要求返还35万元,张某方主张追究对方过错,调解陷入僵局。调解员随即调整策略,邀请双方亲属作为第三方参与劝解,缓和对立情绪;第三步,坚持学法明法依法调解。第三次调解时,调解员紧扣《民法典》及司法解释,明确本案中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彩礼返还需结合共同生活时间、双方过错等因素综合判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自愿离婚,张某退还李某各项费用13万元。随后,双方共同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
【案例点评】
本案的难点在于男方以“平和静坐”的方式施压,规避了治安违法认定,却对女方生活造成持续困扰。调解工作的关键在于司法所、派出所、村委会三方联动,将法理阐释、情理疏导、风险提示相结合,同时借助法院民事调解书固化调解成果,实现“案结事了”,为处理类似婚闹纠纷提供了可借鉴的路径。
【普法课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双方已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不符合彩礼全额返还的条件,调解协议的金额兼顾了法律规定与双方实际情况。
供稿:扶风县司法局
编辑:许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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