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4-17 21:19:56 阅读量:
近日,湖北建始县法院印发《关于完善案件阅核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共十三条,明确了阅核的基本原则、阅核方式、阅核范围、阅核处理、阅核监督、阅核责任等重要问题。
基本原则。《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开展案件阅核工作,应当在全面准确理解“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要求基础上坚持依法履职,全面覆盖,权责明晰,全程留痕,分级负责,质效兼顾,因地制宜,动态调整的原则。
阅核方式。《实施办法》规定,案件阅核主要是审阅裁判文书,重点审核办案程序是否规范、释法说理是否恰当、法律适用是否准确、裁判尺度是否统一、主文是否利于执行、“三个效果”是否有机统一。院庭长因阅核需要可查阅卷宗、参与庭审、要求审判组织汇报。
阅核范围。明确阅核范围,是《实施办法》最大的亮点。《实施办法》规定,除了可以不提请阅核的案件之外的案件,均需要提请阅核。下列案件可以不提请阅核:(一)常见、多发,已有典型案例可供参考,审理难度不大的;(二)通过专业化审理、要素式审理、智能化辅助和典型案例参考等机制,裁判尺度已相对统一、争议不大的;(三)同系列案件中已存在示范性判决,其他可以参照办理的;(四)适用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五)以撤诉方式结案的;(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七)执行完毕的。
可以不提请阅核的情形不适用于下列审判人员承办的案件:(一)初任法官不满一年的;(二)离开审判岗位超过两年,返岗不满半年的;(三)交流到专业差异较大的岗位任职,办理现审判领域案件不满半年的;(四)近一年承办案件上诉率、发改率、申诉率、申请再审率、抗诉率、瑕疵率较高或者出现过重大瑕疵的;(五)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同法公正或者案件质量的情形,承办的案件有必要纳入阅核范围的。
阅核处理。《实施办法》规定,案件阅核通过全国法院办案办公平台进行。院庭长应当在审判组织提请阅核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阅核。阅核人阅核后若有不同意见,在阅核意见栏选择“已阅核有异议”,明确具体异议事项,写明异议原因。独任法官重新考虑或者合议庭经复议采纳阅核意见的,重新提请院庭长阅核。独任法官、合议庭仍坚持原意见的,按程序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
阅核监督。《实施办法》规定,案件阅核应全程留痕。案件审结后,审判组织将阅核单下载打印附副卷备查。院庭长通过开展案件阅核工作,发现本院本庭案件存在的常见性、多发性间题,应当在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庭务会上及时通报、研究解决;发现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或者其他失职渎职线索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阅核责任。《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人民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阅核人的审判监督责任:(一)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阅核职责,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二)阅核超过必要限度,于预案件办理的。
据悉,阅核制自2023年在全国法院系统全面实施以来,在促进规范案件管理、提升案件质效方面成效显著。但与此同时,问题也不容小视,个别问题甚至较为严重。2025年,就有法律人在媒体上发文,指出阅核工作在阅核范围、阅核主体、阅核方法、阅核保障、阅核纪律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呼吁“统筹考虑监督与效率、质量与负担、统一与差异等多重关系。立足实际,不断探索创新,使阅核制真正成为提升司法质量的有效抓手,而非流于形式的额外负担。”(微信搜索:《法院阅核制,怎一个“乱”字了得!》)就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建始县法院于2026年3月12日《实施办法》,希望以此推进该院的案件阅核工作迈上新台阶。《实施办法》于印发之日施行。
供稿: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作者:黄志佳
编辑:许沥心
责编:雪 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