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未缴社保未认定工伤,侵权赔偿如何主张?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4-30 11:37:38 阅读量:

 

法官审理

经承办法官王泽审理后认为:

其一,培训学校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给小丽交纳工伤保险,未按规定在期限内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亦未告知小丽可在一年期限内自行申请,由此导致小丽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该结果不能完全归责于小丽,不利后果亦不应转嫁给小丽独自承担。小丽在丧失申请工伤认定的行政救济途径后,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张按照普通侵权纠纷获得赔偿。

其二,小丽在工作过程中对自身安全未能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具有一定程度的过错。培训学校未及时提取固定事发监控视频,无法认定其过错参与度,作为用人单位未能履行提出工伤认定的法定义务,负有较大程度的过错,故依据公平原则酌定小丽和培训学校按4:6责任分担损害结果。

法官提醒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属于法律优先保护的法益,法律之所以将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区别适用,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让受害者能够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而并非相互排斥和否定,如果不允许已无法获得工伤赔偿的受害者再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来救济权利,必将导致其维权无门,这显然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用人单位应当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按法律规定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在劳动者遭受工伤后亦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或者告知劳动者可在一年期限内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供稿:西安高陵法院

作者:王 泽

编辑:许沥心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西安仲裁委员会驻陕西法制网仲裁工作站

操作选项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宽屏阅读

打印文本

分享
分享微博 分享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