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女方悔婚彩礼可退,金手镯取不掉?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6-04 15:15:33 阅读量:

财产分割时

金镯子戴在手上取不下,

该怎么办?

案情回顾

2024年初,紫阳县瓦庙镇的贾英俊与甄美丽经媒人介绍相识,双方及双方家庭彼此满意,两人很快敲定了婚事。订婚仪式上,按照当地习俗,贾英俊通过“摆礼”方式向甄美丽家支付了13万元彩礼,另给付了给女方亲戚的礼钱等各项零碎费用。同时,贾英俊还为甄美丽购买了22克金手镯一个、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这些贵重首饰均由甄美丽的父母代为保管。

然而订婚后,贾英俊与甄美丽在进一步交往中逐渐发现彼此性格不合,矛盾不断积累,最终无法继续维持婚约。双方家庭就退还彩礼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贾英俊认为,既然婚约无法履行,女方应当全额返还彩礼及金饰;甄美丽一家则对返还数额持有异议。协商无果后,贾英俊向紫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彩礼及相关财物。

法院审理

毛坝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了解到,贾英俊与甄美丽双方原本都有促成婚事的诚意,只是因性格不合无法继续,并非一方恶意悔婚。为实质性化解纠纷,避免矛盾激化,法官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对大部分彩礼的返还达成了一致,但一个现实问题摆在面前:金戒指已经丢失,而最为贵重的金手镯,甄美丽戴了一年多,如今已无法顺利取下。甄美丽面露难色,贾英俊则坚持要求原物返还。

见双方各有难处、互不退让,法官没有仓促定断,转而分开耐心劝导,兼顾财物价值与人身安全,量身拟定折中处置方案:在保全黄金饰品整体价值的基础上,现场切割手镯完成拆卸,拆后金饰全数返还男方。法官逐条剖析方案利弊,结合彩礼相关法律规定讲明权责,几番反复沟通劝说,双方权衡利弊后均认可该解决办法。

调解协议敲定后,甄美丽与其母亲因故无法亲临现场,委托其父代为办理财物交接手续。在承办法官全程现场见证下,甄父如约来到法院,当场将切割完毕的金手镯、金项链悉数交付,另按协议一次性返还彩礼现金10万元。钱款、首饰清点无误后,双方郑重签署调解协议书,明确钱款财物交割完毕、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纠葛。至此,一桩因手镯难摘取引发的婚约彩礼矛盾圆满落幕,两家矛盾彻底化解。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条文说明:本案中,双方仅订立婚约而未办理结婚登记,符合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项的情形,原告要求返还彩礼于法有据。同时,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充分考虑手镯佩戴后无法顺利取下的实际情况,提出切割返还的折中方案,体现了公平原则在个案中的灵活运用,既保护了原告的财产权益,也兼顾了履行的现实可行性。

法官提醒

这起婚约彩礼纠纷的圆满化解,体现了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基本立场与工作方法。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当婚约无法继续、结婚目的落空时,接收彩礼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这既符合法律精神,也契合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在处理返还范围时,不能简单机械地“一退了之”,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双方是否共同生活、彩礼的实际去向、是否存在过错、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都需要纳入判断。

本案中,法官没有就案办案,而是针对“手镯无法取下”的现实难题,提出“切割返还”的务实方案,既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因强制返还导致的执行困难。同时,女方父亲在法院见证下主动履行义务,展现了诚信守法的态度,使得纠纷得以在平和氛围中彻底了结。这也提醒公众:订婚虽不同于结婚,但仍然涉及财产权益的变动,双方在订立婚约时应当理性对待彩礼给付,保留必要凭证;一旦发生纠纷,应优先通过调解等平和方式解决,避免矛盾激化。


作者:秦 鑫

编辑:侯宜均

责编:志 寿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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