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碑林法院 | 落实“九五”普法规划 以案释法护航暑期培训消费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8-06 10:48:21 阅读量: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人民法院的工作,不仅是坐堂问案、定分止争,更是将法治的温度传递到群众心坎里。我们深知,每一次法槌起落,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每一纸裁判,都承载着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盼。

当前,全市“政法为民办实事”活动已全面启动,为扎实推进活动落地见效,西安碑林法院正式推出 “政法为民办实事”专栏。在这个专栏里,我们将记录法院干警下沉一线、司法为民的生动实践——从诉讼服务的优化升级,到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从执行攻坚的千里奔波,到特殊群体的温情守护。我们用脚步丈量民情,以实干兑现承诺。

我们将以“如我在诉”的同理心,把每一件“小案”都当作“大事”来办,把“政法为民”写在每一次司法服务中,让群众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敬请关注,与我们一起见证法治力量守护万家灯火。

“九五”普法规划明确提出,要深入宣传保障和改善民生相关法律法规,面向重点群体开展精准普法,推动法治宣传与基层治理、司法实践深度融合。暑期校外培训需求集中爆发,预付式消费“大额充值、霸王条款、闭店失联、退费无门”等陷阱频发,是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痛点。近日,碑林法院民三庭法官助理侯怡走进东大街社区,面向辖区居民、学生家长开展校外培训预付式消费专题普法宣讲,通过情景剧还原、法条解读、维权指引相结合的方式,精准破解培训退费纠纷难题,守护群众“钱袋子”。

 

以案释法

厘清三大培训消费法律关键点

宣讲结合《民法典》及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直面家长最关心的退费争议,逐一释明法律底线:

1.“概不退款”等霸王条款依法无效

培训机构单方拟定、免除自身责任、限制消费者退费权利的格式条款,违背公平原则,即便家长签字确认也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消费者符合法定情形仍有权主张退费,不受合同不合理条款约束。

2.培训课程不得强制履行,家长享有单方解除权。

现行法律并未直接规定教育培训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但教育培训服务具备极强人身依附属性,课程学习、教学效果均依赖未成年人自愿配合,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属于不适宜强制履行的债务类型。司法实践普遍认可家长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即便培训机构不存在违约行为,家长因孩子身心不适、家庭规划调整等理由提出解约,机构无权拒绝,亦无法通过诉讼强制未成年人完成剩余课程。

3.退费结算分情形核算,机构无权高额扣费

费用结算严格区分合同解除的责任主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区分计算已上课时价款。如果因培训机构过错(比如提前闭店、单方停止授课、授课不符合合同约定等)导致合同解除,属于非消费者原因退费,已完成课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折扣优惠价核算,机构不得抬高计价标准;如果因家长、未成年人自身原因主动解除合同,已上完课时需要按照课程原价进行折算扣费。培训机构自行设置的高额手续费、占位费、固定比例违约金,超出实际经营损失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双向指引

事前防范 + 事后维权全流程普法

按照“预防为先、依法维权”普法思路,宣讲分两类人群给出实操指引,推动群众从“被动维权”转向“主动避坑”。

(一)未报班家长:源头规避预付消费风险

一是核查机构资质,通过工商平台查询经营年限、投诉记录,避开新开、频繁更名、无固定场地机构;二是理性选择缴费模式,优先月卡、短期季度课,拒绝大额充值优惠诱导;三是规范签订书面合同,逐条审核条款,当场删除“不予退费” 等霸王条款,销售口头优惠全部写入合同并盖章;四是规范留存缴费凭证,仅向机构对公账户转账,拒绝转给销售人员个人账户,足额留存发票、合同、转账、聊天记录至课程结束。

(二)已缴费遭遇纠纷家长:三步合法追回损失

第一步行政调解:拨打 12315 市场监管热线、12345 政务服务热线提交投诉,由行政部门介入调解;辖区居民可通过社区对接法院,提前开展调解,高效化解矛盾;第二步司法诉讼:调解无果,携带完整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途径主张退费;第三步刑事报案:若商家收款后刻意失联、转移资金、恶意侵占预付款,收集全部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

深耕基层精准普法

推动“九五”规划落地见效

本次社区普法是碑林法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践行“九五”普法规划民生普法要求的具体实践。下一步,碑林法院将持续聚焦民生重点领域,常态化开展社区巡回普法、案例宣讲、现场法律咨询活动,把民生法律送到老百姓的家门口。同时,依托基层法治宣传阵地,持续培育群众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法治思维,不断提升基层群众法治获得感,营造尊重契约、依法维权、公平有序的消费法治环境,为推进法治社区、法治社会建设筑牢基层基础。


作者:侯 怡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 宁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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