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8-11 14:40:37 阅读量:
不法分子无视法律尊严与他人权益,入户实施盗窃,不仅侵犯公民财产安全,更破坏住宅安宁。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老李驾驶摩托车自安康市汉滨区牛蹄镇窜至紫阳县双安镇甄某家,搭楼梯进入甄某家房后二楼,翻窗入室后撬开房门锁盗窃银元十枚、矿石一块。之后,老李驾驶摩托车又窜至同镇的郝某家,从郝某家房背后木栅栏翻入,再使用木棒将不锈钢窗撬开后翻窗进入室内房间,盗窃财物未果。
同月,老李将盗得的10枚银元以10900元的价格出售给钱币收藏商胡某,所获赃款全部用于日常开销。经陕西文化艺术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老李盗窃的十枚疑似银元为真币,市场参考价合计为9200.00–11100.00元。盗窃的一块疑似金矿石,紫阳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先后咨询省、市、县三级价格认证中心,均答复无法对该矿石作出价格认定。
2025年10月,紫阳县公安局民警在老李位于安康市汉滨区牛蹄镇的家中将其传唤到案,后紫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老李犯盗窃罪向紫阳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紫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老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老李有盗窃犯罪前科,入户盗窃,可以从重处罚。
老李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6年4月老李让其侄子代为向被害人甄某赔偿11100元,甄某对老李的行为表示谅解。公安机关将老李盗窃的矿石一块已发还被害人甄某。综上,老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法院判决:被告人老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刘忠剑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入户盗窃看似“获利快”,实则“风险高”,一旦伸手必被法律严惩。本案的判决既给妄图不劳而获的不法分子敲响了警钟,提醒广大公民增强防范意识、筑牢安全防线。维护住宅安全与财产权益,需要法律的严厉打击,更需要每一位公民的自觉防范,唯有全民共治、警钟长鸣,才能守住“家”的安宁与祥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供稿:紫阳法院
作者:陈春梅
编辑:侯宜均
责编:志 寿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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