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法院发布“四令一书”典型案例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10-19 10:26:36 阅读量: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家教家风建设重要论述精神,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平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中,积极延伸职能,聚焦矛盾的预防、治疗、修复,全面规范和推动人格权侵害禁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和离婚证明书(“四令一书”)工作。近日,富平法院评选了“四令一书”典型案例,予以公开发布,案例分别对应“四令一书”的不同适用场景,既有成功适用的正面典型,也有依法驳回的规范案例,全面展现了我院在婚姻家庭审判中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精神、落实特殊保护制度的实践探索,推动形成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以期用更有温度的司法服务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为构建和谐家庭、维护社会稳定贡献司法力量。

“四令一书”典型案例目录

案例一:谭某某诉岳某某夫妻财产申报令案

案例二:张某诉侯某某人格权侵害禁令案

案例三:张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例四:杨某诉段某某家庭教育指导令案

案例五:贾某某与余某某发放离婚证明书案

案例一

夫妻财产申报令:破解财产隐匿难题,促进诚信诉讼

【基本案情】

谭某某与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数额各执一词,且均存在刻意隐瞒、避而不谈的情形。由于财产状况无法查清,案件审理一度陷入僵局。承办法官敏锐察觉到双方可能存在隐匿财产的行为,遂依法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财产申报令,要求双方如实、全面申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共同财产,并明确告知不如实申报将承担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律后果。申报令发出后,谭某某与岳某某均按要求提交了财产申报表,案件事实得以查清。在此基础上,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上基本达成一致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典型意义:本案是我院适用夫妻财产申报令破解财产查明难题的典型范例。在离婚诉讼中,一方或双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现象屡见不鲜,不仅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审理周期延长,更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诉讼诚信。夫妻财产申报令正是基于该条规定,以司法强制力倒逼当事人如实披露财产信息,对不如实申报者依法适用“少分或不分”的惩罚性后果,既有效破解了财产查明的难题,又对当事人形成了心理震慑,促使其回归理性协商。本案中,申报令的适用充分体现了该制度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审判质效方面的积极作用。

案例二

人格权侵害禁令:严格审查法定条件,依法规范适用边界

【基本案情】

张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处理过程中,申请人张某以被申请人侯某某侵害其监护权为由,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法院受理后,依法对张某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并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经审理认为,张某所主张的侯某某藏匿孩子、阻止张某探望婚生子,侵害张某监护权的侵权事实并不存在,更未造成若不及时制止将导致其合法权益难以实现的损失后果,不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定适用条件,据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张某的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该条文明确了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三个核心适用要件:一是侵害对象必须是人格权;二是侵害行为具有紧迫性(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三是损害后果具有不可逆性(不及时制止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典型意义:本案体现了人格权侵害禁令适用的审慎性与规范性。本案中,法院准确把握了人格权侵害禁令的适用范围,监护权属于身份权,张某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但该案并不存在不及时制止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害的紧迫性特征,故依法驳回了张某的申请,既维护了司法权威,也避免了禁令制度的泛化使用,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案例三

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认定精神暴力,驳回不当复议申请

【基本案情】

张某某以袁某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张某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办公物品遭破坏照片、短信威胁记录等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袁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遂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袁某某对张某某实施暴力、骚扰、跟踪及接触。袁某某不服,提出复议申请,主张其之所以采取过激行为是因为张某某对婚姻不忠,且其并未殴打张某某,仅是前往张某某单位闹事、踹坏门、发送威胁短信,不构成家庭暴力。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复议审查。合议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身体暴力,也包括精神暴力;袁某某前往张某某单位闹事、毁坏财物、以短信进行威胁恐吓,已对张某某的精神造成严重侵害,构成精神层面的家庭暴力;张某某是否存在婚姻过错,不能成为袁某某实施家暴的正当理由。据此,合议庭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保护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该条文以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将家庭暴力明确界定为包括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两大类型。同时,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及复议审查的典型案例,具有两方面的示范意义。其一,法院准确认定了“精神暴力”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对家暴的理解局限于身体殴打,而忽视了精神侵害同样构成家暴。本案中,袁某某虽未直接殴打张某某,但其闹事、毁物、威胁的行为已对张某某造成精神强制与恐惧,依法应认定为家暴。其二,法院在复议审查中坚持了“过错不能正当化暴力”的裁判理念。婚姻中的情感纠纷、一方过错,均不能成为实施家暴的抗辩理由,这一立场彰显了法律对家暴“零容忍”的态度,有力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家庭教育令及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督促履行监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基本案情】

杨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杨某及其家人长期阻拦段某某抚养探望不足周岁的幼女,人为制造母女分离,段某某多次通过妇女联合会调解未果;而段某某因与杨某存在婚姻纠纷,拒不提供户口本,导致幼女已满一岁仍未登记户籍,陕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能缴纳,幼女两次住院均系自费,给未成年人健康权益造成实际损害。针对上述情况,经向县妇联核实情况后,法院认为双方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父母监护职责的规定,遂依职权向杨某、段某某分别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其正确履行监护职责,不得阻碍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并及时为幼女办理户籍登记;同时向双方发放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明确告知其作为父母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经教育引导,双方当事人均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在本院调解下,双方就子女探望及户籍问题达成合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等监护职责,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

典型意义:本案是我院将家庭教育令与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相结合、全方位督促父母履行监护职责的典型案例。在离婚纠纷中,父母双方往往将子女作为“博弈筹码”,或阻碍探望,或怠于履行登记、就医等基本义务,最终受害的是未成年人。本案中,杨某阻碍探望、段某某拒不提供户口本的行为,均直接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损害了幼女的合法权益。法院依职权主动介入,通过家庭教育令这一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文书,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通过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这一柔性方式,强化双方的责任意识。“刚柔并济”的举措,既体现了司法的威严,又传递了司法的温度,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与受保护权。

案例五

离婚证明书:从“程序终结”到“服务延伸”,守护当事人隐私

【基本案情】

贾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主动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需要开具离婚证明书。经向双方释明离婚证明书的功能与意义:其仅证明婚姻关系解除,不载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敏感信息,可有效保护当事人隐私,避免在就业、社交等场景中因出示判决书而泄露个人隐私。双方均表示需要。法院遂依法为贾某某与余某某开具了离婚证明书。

法律依据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离婚判决书作为公开的法律文书,依法必须载明案件事实、争议焦点、财产状况、子女情况等详细信息,当事人在办理再婚登记、购房贷款、子女入学等事务时往往需要出示婚姻状况证明,导致隐私被动泄露。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中明确提出:探索推行离婚证明书制度。离婚证明书仅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及婚姻关系解除的事实,不涉及案件具体细节,以保护当事人隐私。离婚证明书仅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及婚姻关系解除的事实,有效解决了这一痛点。

典型意义:本案体现了我院在离婚案件后续服务中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积极探索。离婚证明书的办理模式实现了从“当事人申请”到“法院主动询问”的转变,这一转变看似微小,实则体现了司法理念的重大进步,从“程序终结”到“服务延伸”。法官在判决生效后主动向前一步,询问当事人需求,将隐私保护落到实处,切实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与满意度。


编辑:许沥心

责编:严江珂

审核:姚启明

操作选项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宽屏阅读

打印文本

分享
分享微博 分享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