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11-04 09:56:47 阅读量:
“感谢法官!对我的停运损失进行了公正处理,被告都已经按照生效判决给我赔偿了!”近日,原告邓某将一面锦旗送至西安莲湖法院,对法院秉公办案、为民解忧表示感谢。
原告邓某从出租汽车公司承包车辆从事出租营运,2025年10月、11月,其承包的2辆营运车辆分别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受损。车辆进厂维修期间,营运收入中断,但司机薪酬、车辆折旧、保险、挂靠等固定成本仍持续产生,给原告车辆运营造成直接损失。因与肇事方多次协商赔偿无果,原告遂将2起交通事故肇事方诉至莲湖法院,主张赔偿车辆停运带来的经济损失。
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纠纷,标的额虽然不大,但普遍存在驾驶员消极应诉、证据琐碎、损失计算标准争议大等问题。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审慎核实证据材料,从车辆运营资质、停运天数、维修明细、事发前日均营运收入等方面核查实际损失情况,依法支持原告的合理诉求。判决生效后,被告均已按期履行全部赔偿义务。
民生无小事,小案暖民心。每一起涉民生案件,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莲湖法院将持续践行司法为民理念,聚焦群众急难愁盼,用心办好每一起案件,让每一名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编辑:许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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