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11-05 09:21:47 阅读量:
信者,立身之根,兴业之本,治国之基也。天下苍生,凡立身于世,必以信义为先。若负约违诺、藐视图判、避责逃行者,古今皆有。国法昭彰,必施惩戒;世道公论,必加鄙薄。耀州有李氏者,其始末始末,足为世之戒。
李氏,耀州本土乡民也,平素营生有道,家境殷实,邻里皆称其能。其身居乡邑,交游甚广,日常生计顺遂,衣食丰足,本可安守本分、守信持家,得乡梓敬重。
昔年,李氏因民间债务纠葛,涉诉于耀州法院。案经审理,证据确凿、事理明晰,官府依法剖断,判令李氏依判履约,清偿所欠款项。庭审既毕,李氏心知理亏,再三恳切陈情,屡向法院许诺,定当按期结清款项、遵判履职,言辞恳切、姿态恭谨。执吏见其诚心悔过、愿担其责,遂宽限时日,嘱其按期履约、勿违国法。
孰料李氏面诺心违、虚言搪塞。限期既至,分毫未偿。耀州法院数度传讯、登门催告、约期赴院对质,李氏每每应允处置,却屡次爽约,托故推诿、避而不见,心存侥幸、刻意拖延。
法院察其规避履约之意,即刻勘核,遍查其田宅、铺面、车马、存蓄,凡名下产业资财,无不细访穷搜。李氏早蓄谋于心,暗将田契、钱帛、器物辗转托人移转,待法院勘核之时,册籍之上竟无产业可抵,刻意装作家徒四壁,冀以空乏之状,避偿债之责,轻负官断。
律法者,天下之公器,裁判者,万民之准绳,岂容虚与周旋、藐法戏权?耀州法院依律行文,将其失信情由录于案牍,榜示城乡,布告远近,禁其赴市营商、远游赴郡,凡驿舍、典当、商行,皆不得与之通利。一纸榜文,断其营生之径,困其行止之途。
李氏见乡邑榜文日严,居止难安,乃潜匿形迹,远遁他方,冀脱身于律令之外,免偿债之责。自谓去乡千里,法院难寻,可以逍遥自适,苟安度日。岂知律法所及,靡所不周,负约之名既载案牍,传布远近,四方咸知,处处相拒。
自榜示之后,李氏行止多阻,动则见厄。欲投逆旅,店主见其名籍,闭门不纳;欲赁屋栖身,里中房主闻其劣迹,皆远而避之;欲贸迁求财,诸商知其背诺寡信,无敢与交易。凡居处、服食、交游、行路,多有拘碍。昔年乡里故交,望见辄引身避去;途间偶遇路人,亦多识其负约之事。
李氏流转四方,漂泊累岁,虽囊有资财,而无由施用,凡所谋为,动辄窒塞。进退无据,步履维艰,始知负约之惩,非独囹圄之苦,乃是九州之内,举步皆障。古人云人无信不立,至此方悟此言分量之重。
山川静默,风月依然,独此负约之人,所历无非荆棘,经年奔走,不得宁居。他乡虽广,无托足之所;财货虽存,无措用之地。朝夕惴惴,常恐为吏所获,逃之既久,竟无可避。
其妻从旁叹曰:“人之处世,信义为根。昔因一念贪吝,负官断而避偿,遂使声名播于远近,所至见拒。与其长作亡人,岁岁惊惶,不若归赴本邑,清还旧欠,涤此污名,复为良民。果能守信,方有安身之所;知过而改,犹可自新。”
李氏久历流离,备尝世态,悔心渐生。追思往日藐法背约,面诺而阴图规避,乃知法网难欺,侥幸不可长恃。一失信义,足以败家业、辱门楣、困终身。于是幡然醒悟,决意归耀州,诣衙请罪,如约偿债。
李氏独返耀州,直陈悔意,尽出所负之资,依判清偿,一一听凭法院处置,悉从判断。
债项既清,案事了结,榜文旋撤,污名稍浣。李氏立阶之下,默然良久,心怀惭惧。半生经营之业,因一念贪私而横遭摧折;数载流离之苦,皆由轻诺藐法而起。
其妻慰之曰:“知过而能归,践约而自赎,是为勇也。今守信伏法,他日立身乡里,尚可重得人心,再理生计。财帛失而可复,信义丧则难寻。”
自兹以后,李氏奉法唯谨,重然诺,安守本业,不复怀苟免之思,不作虚饰欺人之事。
庶民有信,则品行端;审判持公,则法度肃;天下重信,则四海安宁。立身以信,行事循法,此乃生民长久之道也。
太史公曰:
言无常信,行无常贞,唯利是图、畏责避事者,小人之行也。国法森森,不欺微末;惩戒昭昭,不纵失信。耀州法院严执律典、力护公信,不使规避者得逞、不使失信者侥幸,令顽劣知畏、怠惰知改、世人知戒。
民有信则品行端,吏有公则法度正,国有信则天下宁。立身以信,履事以法,斯为万民恒久之道也。(
作者:吴 婷
编辑:许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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