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5-26 17:34:55 阅读量:
一、引言
刑事执行检察是检察机关维护刑罚执行公正、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防范监管安全风险的核心职能。传统派驻检察模式在长期实践中,发挥了日常监督、实时督查的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监督固化、人情干扰、监督深度不足等问题。为破解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短板,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行“派驻+巡回”检察改革,构建以派驻检察为基础、巡回检察为突破的新型监督模式,实现派驻日常监督与巡回专项监督优势互补。
县级检察机关作为刑事执行检察的基层一线,承担着看守所、社区矫正等刑事执行监督职责,是“派驻+巡回”检察模式落地的关键主体。本文结合基层检察实践,梳理“派驻+巡回”检察模式运行成效,分析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优化完善建议,助力基层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提质增效。
二、“派驻+巡回”检察模式基层实践运行情况
基层检察机关严格落实检察改革要求,积极推进“派驻+巡回”检察模式落地实施,结合本地看守所、社区矫正工作实际,构建常态化、规范化的监督体系。在派驻检察方面,向看守所派驻专职检察人员,坚守日常监督阵地,负责对监管执法、刑罚执行、权益保障等工作开展实时监督、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轻微违法违规问题,做好台账登记、信息报送等基础工作,筑牢刑事执行监督第一道防线。
在巡回检察方面,成立专门巡回检察人才库、检察组,制定科学巡回计划,采取常规巡回、专项巡回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对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全面督查。巡回检察聚焦监管安全、执法规范、权益保障、问题整改等重点内容,通过查阅档案、实地走访、谈话询问、数据核查等方式,深挖深层次、系统性问题,重点排查派驻检察不易发现的监管漏洞、执法顽疾。同时,建立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联动机制,巡回检察组依托派驻检察掌握基础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督促整改,实现“巡驻结合、优势互补”,有效提升基层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质效。
三、“派驻+巡回”检察模式基层实践存在的问题
(一)衔接不够紧密,监督合力不足
部分基层院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工作衔接机制不健全,存在各自为战的现象。派驻检察人员日常掌握的监管信息、问题线索未能全面、及时反馈给巡回检察组,导致巡回检察缺乏针对性;巡回检察发现的问题,派驻检察人员在后续日常监督中跟踪督促整改不到位,问题整改缺乏持续性。二者工作衔接不畅、配合不力,未能实现“日常监督抓细微、巡回监督抓深度”的融合效果,监督合力发挥不充分。
(二)巡回检察质效不高,深度与广度不足
基层巡回检察面临人员力量薄弱、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巡回检察组多由院内干警兼职组成,缺乏系统专业的巡回检察业务培训,监督能力有限。部分巡回检察流于表面,仅停留在查阅资料、听取汇报层面,未能深入排查监管执法中的深层次问题、隐性问题。同时,巡回频次、巡回范围缺乏科学规划,专项巡回、机动巡回开展较少,对重点领域、重点问题的巡回督查不够深入,巡回检察的“利剑”作用未充分彰显。
(三)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长效监督缺失
巡回检察发现问题后,虽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意见,但部分基层院缺乏完善的整改跟踪机制,对问题整改情况仅做书面核查,未开展实地回访、回头看,部分问题整改不彻底、屡改屡犯。对整改不力、拒不整改的监管单位,缺乏有效的问责和惩戒举措,导致巡回检察成果运用不充分,未能实现“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健全机制、源头治理”的监督目标,长效监督作用难以发挥。
(四)保障机制不完善,制约工作开展
基层“派驻+巡回”检察工作缺乏充足的人员、经费、信息化保障,专职人员配备不足,难以保障巡回检察常态化开展;缺乏专门的巡回检察经费、设备,影响检察工作深入推进;信息化监督手段运用不足,智能化平台辅助巡回检察,监督效率和精准度不高,难以适应新时代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要求。
四、优化基层“派驻+巡回”检察模式的路径
(一)健全衔接机制,凝聚监督合力
建立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信息共享、工作联动、整改协同机制,明确双方职责分工。派驻检察人员定期梳理日常监督情况、问题线索,为巡回检察提供方向;巡回检察组将发现的问题、整改要求及时反馈给派驻检察人员,由派驻人员负责日常跟踪督促。实行巡驻人员交叉参与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会商会议,共同分析问题、研究对策,实现日常监督与专项巡回监督无缝衔接、深度融合。
(二)规范巡回检察运行,提升监督质效
加强巡回检察专业化建设,组建专职化、专业化巡回检察组,常态化开展业务培训、实战练兵,提升检干警监督能力。科学制定巡回检察计划,合理确定巡回频次、重点内容,聚焦监管安全、执法规范、权益保障等关键领域,加大专项巡回、突击巡回力度,深挖深层次监管问题。创新巡回检察方式,采取实地核查、谈话走访、大数据排查等多种方式,提升巡回检察的深度和精准度,杜绝形式化监督。
(三)强化整改跟踪问效,巩固监督成果
建立“发现问题—制发文书—督促整改—回头看—销号清零”全流程监督机制,对巡回检察发现的问题实行台账式管理,明确整改时限、责任主体,派驻检察人员全程跟踪核查。定期开展巡回检察“回头看”,对整改不到位、虚假整改的,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强化监督刚性。推动问题整改与建章立制相结合,针对普遍性、系统性问题,督促监管机关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实现源头治理。
(四)完善保障支撑体系,夯实工作基础
强化人员保障,配齐配强派驻、巡回检察专职人员,保障工作专人专责;争取经费、设备支持,保障巡回检察工作常态化开展;加快信息化建设,搭建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大数据平台,运用智能化手段实现对监管执法的动态监测、精准监督,提升“派驻+巡回”检察工作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五、结语
“派驻+巡回”检察模式是新时代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创新举措,契合基层司法实践需求。基层检察机关要立足工作实际,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巡驻联动、提升监督能力、完善保障措施,充分发挥“派驻+巡回”的双重优势,切实破解刑事执行监督难题,推动基层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全力维护刑罚执行公正与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王万里
编辑:侯宜均
责编:雪 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