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25-06-23 20:40:38 阅读量: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审理中,被告常以“不知道会侵权”为由进行抗辩,那么“不知者无责”能作为免责理由吗?
【案例1】
案情介绍
2024年5月正值电视剧《庆余年》第二季开播,各种话题、热搜让这部剧稳坐当时“剧王”之位,无数观众都急切的想要看到最新剧情。为了迎合这种心理,无数“盗版链接”流入市场。被告王某从他人处购买了盗版资源后在社交平台上进行传播获利,被腾讯公司发现后诉至未央法院,要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
案件调解过程中,王某向承办法官坦言:“因为经济状况不好,我当时想着赚点外快补贴家用,没想到会侵权。被起诉之后,我整夜睡不着觉,也在网上自行查看了相关法律规定,了解到了事情的严重性,盗版资源都已经删了……”
【案例2】
案情介绍
孙某与其爱人经营一家母婴店,未经某知名母婴品牌许可,销售侵犯该品牌商标专用权的奶嘴,被品牌方发现后诉至西安未央法院,要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孙某到庭后称,其是在网上看到批发信息才订货的,一共只卖出了几个,也并不知道批发方没有得到授权,自己售卖会导致侵权。
经承办法官多次“背对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签调解笔录时,孙某有些哽咽:“感谢法官耐心主持调解,帮我降低了赔偿金额,今后我一定严守法律底线,哪怕生意难做,也绝不卖‘糊涂货’”。
法官提醒
以上两起案件虽案情各异,最终也都达成了调解,但被告均以“不知道会侵权”为由进行辩解,也存在自己都是“小买卖”,不会有什么后果的侥幸心理。这或许会引起不少“小本生意人”的“共情”,但侵权没有“小买卖”和“大生意”之分,只有“违法”与“合法”的区别,今天的“侥幸”,难免要引起以后的“赔偿”,营造知法守法的市场经营环境应当是每一名经营者的义务,“不知者无责”不能成为侵权的理由。
法官说法
经营者对产品来源负有审查义务,建议完善商品交易过程,留存供货方资质、交易发票、付款记录、物流单据等,让每次交易过程“有迹可循”,确保商业活动的规范性。
一旦发生纠纷,经营者可依据上述材料进行合法来源抗辩。如能够证明其在遵从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的情况下取得了被诉侵权产品,且该侵权产品的来源清晰、渠道合法、价格合理,亦指明了被诉侵权产品的提供者,应视为经营者对被诉侵权产品尽到了与其经营规模、专业程度等相适应的合理注意义务,从而推定经营者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所销售或发布的产品系侵权产品,其主观不存在过错。
但需注意的是,合法来源抗辩仅系免除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抗辩,并非对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抗辩,也不排除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比如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赔礼道歉等,且对于权利人的维权合理开支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消费者也要“擦亮眼睛”,不要贪图“小便宜”导致买到假冒伪劣的侵权产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供稿:西安未央法院
作者:梁 泽、王 东
编辑:侯宜均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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