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06-23 20:43:03 阅读量:
2025年6月23日下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樊某职务侵占一案,辖区20余名企业代表旁听案件。
案情介绍
2023年6月,被告人樊某入职陕西某公司担任图书销售员,负责销售图书、收取货款。2023年9月18日至2024年5月16日,樊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公司38家客户书店购书款及预交保证金共计十余万元,并冒领公司现金奖励两万余元,均被樊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目前,樊某已退赔11225.81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樊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樊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
本案将择期宣判。
法官说法
非己之利,纤毫勿占;非己之益,分寸不取。忠诚廉洁是从业者最基本的原则和底线,利用职务便利中饱私囊、损公肥私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在此,提醒所有从业人员要时刻坚守职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同时积极配合企业内部审计和监督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共同维护企业良好发展环境。莫因一时贪念,深陷囹圄,人财两空。而作为企业,也应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及时堵塞管理漏洞,减少经营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供稿: 西安灞桥法院
编辑:侯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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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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