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2025年8月4日】

来源: 时间:2025-08-06 10:09:18 阅读量: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6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一凡与被执行人卢剑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卢剑利,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韦曲体育街23号。

 

身份证号:61012119730417XXXX

执行案号:(2020)陕0103执1737号

执行依据:(2019)陕0103民初289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54310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本院暂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卢剑利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悬赏公告在法信悬赏执行平台进行公示。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8813056

联系人:常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7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天曙与被执行人傅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傅亮,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曲江一号3号楼2单元6层601室。

 

身份证号:61010319820313XXXX

执行案号:(2024)陕0103执3154号

执行依据:(2024)陕0103民初1382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29396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傅亮下落线索,人民法院根据举报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并实际控制的,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达成和解、采取拘留措施的,申请人承诺奖励举报者人民币1500元。对之后同一线索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凡首先向本院提供本院暂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傅亮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悬赏公告在法信悬赏执行平台进行公示。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8813056

联系人:常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7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刚与被执行人武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武文超,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41号1栋1单元29层3号。

身份证号:15030219760209XXXX

执行案号:(2024)陕0103执1155号

执行依据:(2023)陕0103民初1672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21000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本院暂未掌握的被执行人武文超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8813056

联系人:常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7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鹏与被执行人张晓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晓丽,女,1984 年 10 月 27 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伞塔路陕西省电力公司兴庆路社区1单元5号楼5楼503东户。

 

身份证号:61242919841027XXXX

执行案号:(2025)陕0103执3329号

执行依据:(2024)陕0103民初1626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30620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本院暂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张晓丽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4500869

联系人:张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7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汉犬与被执行人李光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光勇,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南部县王家镇总角山村1组63号。

 

身份证号:51292219620827XXXX

执行案号:(2024)陕0103执2770号

执行依据:(2023)陕0103民初1930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9555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本院暂未掌握的被执行人李光勇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悬赏公告在法信悬赏执行平台进行公示。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4500843

联系人:王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7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金泉置业有限公司、韩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金泉置业有限公司、韩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金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南段48号。

法定代表人:韩力,总经理。

被执行人:韩力,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金泉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西安市新城区西七路209号楼6号。

执行案号:(2020)陕0103执恢218号

执行依据:(2018)陕0103民初702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1202136.47元

悬赏金额:1、凡首先向本院提供本院暂未掌握的被执行人陕西金泉置业有限公司、韩力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2、凡提供房产执行线索的,若房产无法变现折抵执行案款则按8%给悬赏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4500870

联系人:梅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7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穆雪丽与被执行人刘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星,男,汉族,1985年10月8日出生,住址:陕西省汉中市滨江路600号玫瑰庄园6号楼202室。

身份证号:61232719851008XXXX

执行案号:(2023)陕0103执10656号

执行依据:(2023)陕0103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78569.1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星下落线索,人民法院根据举报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并实际控制的,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达成和解、采取拘留措施的,申请人承诺奖励举报者人民币5000元。对之后同一线索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悬赏公告在法信悬赏执行平台进行公示。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人自行支付。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4500869

联系人:张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来源:西安碑林法院

操作选项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宽屏阅读

打印文本

分享
分享微博 分享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