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3-24 10:10:14 阅读量:
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要义,更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民法典》以法律形式确立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基本婚姻制度,明令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各类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为公民自主缔结、解除婚姻关系提供了坚实法治支撑。当前社会结构深刻转型、婚恋观念日趋多元,天价彩礼、暴力干涉婚恋、以协议限制再婚、假借婚姻规避政策等问题依然存在,既违背公序良俗,也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法律对婚姻自由的保障与规制,始终以平衡个人权利、家庭伦理与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本文立足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阐释婚姻自由的法治内涵、保障体系与合理边界,剖析现实困境并提出治理思路,推动婚姻自由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
一、婚姻自由的法治内涵与多层级保障体系
婚姻自由包含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两项核心内容,二者相互依存、有机统一。结婚自由,是指男女双方基于真实意愿自主缔结婚姻,不受任何个人、组织的强迫、欺诈与干涉;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时,可依法解除婚姻关系,排除外界非法阻挠。我国已构建起宪法统领、民法典为核心、司法解释与配套法规协同发力的法律保障体系,实现了对婚姻自由的全方位保护。
从法律依据来看,《宪法》明确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确立了权利的根本地位;《民法典》进一步细化规则,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严禁包办、买卖婚姻与借婚姻索取财物,从立法层面根除封建婚恋陋习。在权利救济上,法律设置了完备的程序与实体保障:婚姻登记要求双方亲自到场、自愿确认,从程序上杜绝虚假与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当事人可依法请求撤销婚姻,为权利受侵害者提供司法救济途径。针对现实中高发的彩礼纠纷、再婚限制等问题,司法实践明确否定高额敛财式彩礼,认定遗嘱、协议中限制再婚、生育的内容无效,切实守护公民婚恋自主权。
法律同时保障离婚自由,摒弃“终身绑定”的传统桎梏,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或感情确已破裂的,可通过登记或诉讼方式解除婚姻,避免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引发家庭矛盾。结婚自由是婚姻关系的起点,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兜底保障,共同构成了现代婚姻制度的法治基础。
二、婚姻自由的合理边界:以法律规制守护公共利益
自由并非绝对,婚姻兼具人身属性与社会属性,关乎家庭稳定与公序良俗,必须接受法律的必要限制。我国法律对婚姻自由设定清晰底线,确保个人权利行使不损害国家、社会与他人合法权益,实现自由与责任的统一。其一,恪守一夫一妻制度。法律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行为不仅导致婚姻无效,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维护婚姻制度的严肃性与排他性。其二,严守法定婚龄要求。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保障当事人身心成熟度与家庭承担能力。其三,禁止近亲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成婚,从优生优育与伦理规范出发,防范生理与社会风险。其四,遵循公序良俗原则。严禁以“假结婚”“假离婚”规避购房、拆迁、落户等政策,此类行为违背诚信原则,不受法律保护,相关风险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司法裁判始终坚守保障与规制并重的导向:对干涉子女婚恋、阻挠丧偶离异者再婚的行为,依法判令停止侵害、承担责任;对借婚姻敛财、虚构婚恋骗取财物的行为,坚决予以否定与惩戒;对违背忠实义务、侵害配偶权益的行为,支持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通过个案裁判明确行为规则,让婚姻自由始终在法治框架内运行。
三、现实困境与协同治理路径
在法治不断完善的同时,婚姻自由保障仍面临现实挑战。部分地区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陋习屡禁不止,将婚姻异化为财产交易;部分家长以亲情、经济为要挟干涉子女婚恋选择,甚至出现暴力干涉行为;功利化婚恋、闪婚闪离、虚假婚姻等现象,冲击婚姻伦理本质;网络婚恋欺诈、婚恋关系中的权益侵害等问题,也对权利保障提出新要求。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法治约束、道德引领与社会共治协同发力。
守护婚姻自由,首先要强化司法保障,严格适用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依法惩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重婚、借婚姻敛财等违法行为,畅通维权渠道,降低维权成本。其次要推进移风易俗,倡导文明简约的婚俗新风,规范彩礼数额与婚礼形式,将文明婚俗融入村规民约,以社会约束破除陈规陋习。再次要明晰权责边界,引导公民树立正确婚恋观,明确自由与责任相伴而生,杜绝以自由为名损害他人与社会利益。最后要深化法治宣传,普及婚姻家庭法律知识,破除封建婚恋观念,提升全社会尊重婚姻自由、遵守法律规则的意识。
婚姻是家庭的根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自由的核心,是尊重人格独立、守护情感本真、保障个体幸福,最终维系社会和谐稳定。法律对婚姻自由的充分保障,彰显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法律对婚姻自由的合理限制,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守护。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背景下,唯有坚持保障权利与规制边界并重、法治规范与道德教化协同,才能让婚姻自由真正落地生根,让每一位公民都能自主、幸福、负责任地选择婚姻生活,以法治护航家庭和睦、社会安定与文明进步。
作者:张 玲(山阳检察)
编辑:侯宜均
责编:雪 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