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酒后逞凶要不得,暴力袭警要担责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08-08 10:00:45 阅读量:

当万家灯火渐次亮起,人民警察的身影依然穿梭在街巷阡陌,用忠诚守护着群众生命财产的每一寸防线,人民警察是法律的执行者、捍卫者,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然而,总有人妄图挑战法律红线,对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肆意辱骂、暴力对抗。

近日,西安临潼法院审结了一起袭警案件。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某晚,被告人杨某某在临潼区某夜市醉酒闹事,并将一面摊桌子掀翻。

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新丰派出所接警后指派值班民警贺某、车某出警,经民警现场调解,涉事双方达成协议。因杨某某系醉酒状态,为保证其人身安全并防止其再与他人发生冲突,民警遂驾车将杨某某送往其家中。民警贺某在将杨某某安全送至其家中卧室后,随即离开。

在民警贺某走出杨某某家不远处时,杨某某突然从家中冲出并用匕首刺伤贺某左侧下腹部,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民警贺某左侧骼前上棘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法院判决

临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使用管制刀具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另垫付医疗费。综上,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最终以被告人杨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说法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将“袭警罪”独立成罪。

本案中,杨某某在民警执行公务的延续过程中,暴力持刀捅刺执法民警,造成处警民警受伤,其行为恶劣,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保护一线执法警察的人身安全,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执法权威的必然要求,我们每一位公民都有义务配合人民警察正常执法,暴力抗法绝对不可取。

临小法提醒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是法律赋予的职责使命。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藐视法律,挑衅民警执法权威,暴力袭警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在守护与被守护的双向奔赴中,唯有彼此尊重、彼此信任,才能让 “平安” 二字真正扎根于城市的肌理。愿每一个公民都能铭记:警徽所指,即是正义所往;法律所及,必是公平所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或者为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提供工具、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对袭警情节轻微或者辱骂民警,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作者:郭海

编辑:赵佳欣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法制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操作选项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宽屏阅读

打印文本

分享
分享微博 分享qq空间